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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恢复性司法以其独特的魅力在世界数十个国家方兴未艾,仅欧洲就产生了500多个恢复性司法计划.1999年7月,联合国做出了《制定和实施刑事司法调解和恢复性司法措施》(又称26号决议),2000年7月,维也纳第十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方案的基本原则》,两个文件都强调恢复性司法是未来司法发展的主体.那段时期,笔者在国外攻读法学博士学位,恢复性司法成为犯罪学课程中的热议话题,其中讨论最多的是恢复性司法的适用范围,即适用于特殊的年龄群体还是不分年龄具有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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