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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签定以来,新的遗产类型不断被发掘和涌现出来,例如文化景观、线性遗产、遗产运河、世界记忆遗产、世界农业遗产,世界湿地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城镇与城镇中心、工业遗产以及20世纪遗产等,这既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也是与公约所倡导的基于价值保护为核心的"共同"理念与精神密切相关,这一基本共识促进和推动了全世界遗产保护事业的大发展.
关于遗产的"共同"理念
"拥有"的"共同"性
《保护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缔约国在充分尊重"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1975年的《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宪章》也明确指出各欧洲国家的建筑遗产是整个欧洲文明的共同遗产.这里提出并强调了一个遗产保护的"共同"精神和理念,这是一个重要的意识,是近现代遗产保护共同的精神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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