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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政府仅仅依赖公民与企业的自觉性来执行它所制定的城市发展规划和法规,显然是无能为力的。作为这些法规构成的基础,公共利益的实现也就无从谈起。因此政府必须有能力要求公民和企业执行有关法规。然而,我们无法简单强迫土地所有者和建设规划者服从政府规划和建筑法规,因为与之相互关联的是宪政国家运转的关键基石:合法性原则(principleoflegality)。鉴于合法性原则,政府被赋予了诸多权力。法律给予政府的城市发展方面的权力包括两类:被动性权力(reactivepowers)与主动性权力(proactivepowers)。荷兰因而允许政府机构享有广泛的被动性权力与主动性权力。非常有意思的是,在荷兰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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