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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荷兰,社会(公有)出租的住房的比重占到了35%——是欧盟范围内这一比例最高的国家。这一部门是在1901年住房法确立的公共框架下由独立经营的住房协会所主导的。本文阐述了住房协会在1995年"总收益与收支平衡实施办法"执行前后的历史渊源和发展变化。自从这一办法实施以来,住房协会不再从政府接受实物补贴。但是,它们却变得愈加富有。这一点将会影响住房协会的社会形象。由于结合了社会与市场行为,在坚实的公共框架下运作,并经营高品质多样化的住宅,荷兰的社会住宅可为其他欧盟国家、俄罗斯和中国提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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