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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会计的历史沿革
据史料记载,远在3700多年前的巴比伦第六王汉莫拉比的法典,两千多年前作为古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对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作了处理规定.1244年<威尼斯条例>、1341年<米兰条例>、1415年<佛罗伦萨条例>等,对商人破产已有较详尽的规定.英国于1542年颁布第一个单行破产法规;1673年,法国将破产法规定列入商事赦令中;1800年美国通过了第一部破产法;1855年德国颁布<普鲁士破产法>;我国清政府于1906年制定了<破产律>;1915年中华民国政府拟定了破产法草案,1934年颁布<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前南斯拉夫、波兰也分别于1953年和1983年颁布了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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