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合伙型股权基金中有限合伙人同时又是作为普通合伙人的公司的股东或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时,有限合伙人常常会借道普通合伙人之手间接地干预、甚至控制有限合伙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这种现象严重地违背了有限合伙人不得参与合伙事务经营管理的制度设计,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在合伙企业法中要确立"揭开有限合伙人面纱"制度,即如果有限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制度,规避法律规定,采取"双重身份"参与基金投资管理,就要"揭开有限合伙人面纱",直接追究有限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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