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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作品不断发展壮大的势头及其对传统著作权法带来的冲击不容小觑。若同人文作者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许可,则会面临着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风险。本文区分演绎类同人作品和非演绎类同人作品分别探讨其可能侵犯的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再以《此间的少年》为例,结合我国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运用著名的“四要素标准”对同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进行分析。虽然我国立法中目前没有关于“转换性使用”的界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了大胆的借鉴和尝试,这对促进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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